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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4-04-23 15: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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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多具有暴力性犯罪的特点。当然,在一般刑事犯罪中,也存在诸如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犯罪。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要求的暴力性,不是要求每次行为都构成暴力性犯罪,而是指组织的行为带有暴力性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必须具有组织性。这也为我们判定行为是否应当归咎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标准。能否将某人的行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体现组织意志和利益。如果某人(或者某成员)的行为虽然带有暴力性,但是既无组织意志,也与组织利益无关,就不能将该行为作为组织行为进行评价,也就是不能把这一行为算到组织头上。由此可知,即便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实施的行为,也不一定属于组织行为。如果因为个人恩怨而纠集组织成员进行报复的行为,则因为具有组织的意志,即可作为组织行为评价。再如,在组织中具有一定地位的成员为组织利益和意志,组织其属下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尽管组织领导者、组织者不知情,该行为也是组织行为。一般参加者因与他人发生与组织无关的纠纷,在现场三两纠集对他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则不能归咎于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为害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除了在行为性质上具有暴力性、在行为实施上具有组织性以外,还要求行为具有经常性。从法律规范上关系上看,行为特征是连接组织特征和结果特征的纽带,一方面他是组织特征的深化和延续,另一方面他又是结果特征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经常性?司法机关可将纳入组织的成员有组织地实施的体现组织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进行排列,可将其分类为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不能只看犯罪行为,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确立其地位的,所以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在一般人看来,这些行为是经常实施,则可确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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