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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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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4条的规定,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什么是申诉?

  申诉,是公民维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益。申诉有两种,一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二则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申诉分两种:

  一是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再审申诉的情况有哪些?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 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十二)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十三)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十四)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十五)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五、申诉或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二)申请超过期限的;

  (三)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五)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十四)、(十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六)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十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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