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州刑事律师网,希望可以帮助您!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咨询热线:138-0977-0989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资深刑辩律师,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开庭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文集正文

姚元荣律师办案手札之绝处逢生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4-04-23 10:15:19
分享到:

  前不久,我在云浮市办理了一个水泥厂盗窃电力的案件,是经朋友介绍的,委托手续是被告的妻子来办的,一个满脸愁容的妇女,我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时,公安机关的侦查已经接近尾声了,要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其家属介绍,案情很简单:其丈夫与另一合伙人租赁了一家水泥厂经营,其丈夫是法定代表人,为减少生产成本,盗窃了电力进行生产而给刑事拘留。

  会见——初了案情

  接受委托后,我与办案单位联系要求会见被告人,办案单位很快就安排了会见,被告人很老实,也有点糊涂。基本上承认了犯罪事实,其供述:与被告李X飞商定偷电后,在2002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李X飞联系到被告李X强,商定由李X强负责实施偷电,工厂则按偷取电能价值的30%支付现金给李X强。其作案方式是由李X强与李X(在逃)带作案工具,打开电能计量装置的铅封,拨动电能计度器的数字,通过减少读数进行偷电。从2002年4月观察家10月,三被告多次通过上述方式偷电,2002年10月31日,电力单位的抄表员抄表时发觉电表的读数比十天前的读数还要少,引起怀疑报案,因其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第一个被盘问留置,撑了一阵子,便将所作的案子都给招了,并供述李X强从工厂领取了80000元与李X共同分赃,但具体偷电多少度,其并不是很清楚,是凭生产经验给赃款给李X强的。此外,公安机关还给了一份鉴定结论书让其确认,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被告对鉴定结论也没多大意见,就签字确认了。

  形势对我是非常不利的,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在刑法上已经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如何对该案进行辩护呢,毫无疑问,自首是可以辩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仅因形迹可颖,经盘问教育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应当视同自首。主从犯也是可以辩的,由于是个人合伙租赁经营企业,虽然我的当事人是法定代表人,但偷电的利益归大家所有,也不应区分主从犯。即便以上两个方面都成功地获得了法官的采纳,也不过都是从轻的情节,量刑还是要在十年之间徘徊,于事无补。关键在于盗窃价值的金额能否砍下来。但是盗窃用电的数量是得到了被告人的认可,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其价格鉴定也是比较客观,并没有太多水分。

  审查起诉——短兵交接

  案子很快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我第一时间与经办的检察官联系,要求阅卷,经办的检察官是公诉科的科长,与我年纪相仿,他很客气地接待了我,但仅仅向我提供了一份起诉意见书和一份《XX供电分公司的鉴定结论书》,认定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起诉意见书称被告人的口供与以及被害人的陈述也是相吻合的,公诉机关认定盗窃物品的价值已经构成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但却并没有对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我向公诉科的科长提出我的意见,要求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自首。检察院说,这个证明要由抓获地的公安来出具,不然的话检察院是不会主动认定其自首的。为了获得公安出具的自首证明,第二天,我们就到驱车到抓获地公安局,以前办案的两个民警都去外地抓逃犯,好容易问到这个民警的联系方式,民警在电话里面表示,这个案子已经与他没有关系了,已经移送检察院了,不能出具这样的证明,在电话里,那个民警就是不同意和我们见面,并一再要我体谅他们的难处。也许吧,出了这个证明他们怕承担责任,不出吧,又觉得对不对我们,又怕我们会投诉,只能一味说好话并干脆就不见我们了,看来,公务员这碗饭压力也是很大的,但当我挂断电话,还是不由得沮丧万分,整整一天白跑了。回去的路上,看着当事人的妻子也是满面愁容,我心里很是难受,脑子不停盘思着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思索—柳暗花明又一村

  晚上,躺在床上,白天脑子不停盘思着如何处理自首的问题还是不停地在脑海盘旋,夜阑人静最是适合思索的了,这是我多年养成的习惯,睡前总是要将白天的疑难梳理一次。对于被告在接受盘问时就已如实交待自己盗窃行为的事实,公安民警还是承认的,但其就不敢出证明证实被告的行为是自首,想想也是,谁愿主动揽麻烦上身呢,如果法院不认定是自首,到时公安民警又怎么办呢?可是,我怎么才能将在公安民警未掌握是谁在偷电,被告仅因有嫌疑接受盘问就如实供述的这一证据完整呈现在法官面前呢?总不能说是我打电话问了经办民警吧。心里突然一动,对!就是问了经办民警。我立马披衣起床,打开电脑,写了个证据调取申请书,要求公安民警将被告的归案经过报检察院,被告归案的经过就是自首的经过!申请书很快就打好了,我感觉好像还有什么重要的东西没写。是什么呢?我的眼睛盯住了《XX供电分公司的鉴定结论书》上,是数额问题。盗窃数额关系到量刑幅度。广东“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是10万元,我的当事人的数额被认定为527004.68万元。如果能把数额控制在10万元以下就好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对于盗窃数量,被告都已承认,对于估价报告,也是比较客观的。突破口在哪里?突然,我的眼睛落在《XX供电分公司的鉴定结论书》的公章上,脑子里灵光一闪。我赶紧抓住它。对,是鉴定单位的问题,我顿时觉得眼前一亮,怎么会是被害人单位自己为自己鉴定的?心里面一阵狂喜,这肯定是不合法的。此外,被害人是如何得出盗窃电力7126502度的呢?就算是给盗窃电力7126502度,排除了其他人盗窃的可能了吗?困扰多时难题终有了突破口,这时才觉一阵困意袭来,抬头看下墙上的时钟,已是深夜一点半了,于是我安然上床。次晨,我将证据调取申请书寄给检察院,关于《XX供电分公司的鉴定结论书》所存在的问题,我只字不提,这可是作为我的杀手锏使出的,过早暴露辩护意图,到时给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补办就麻烦了。过了十几天,检察院打电话告诉我说公安已将被告归案经过给了,但检察院仍不作出是自首认定。管他呢,反正有就行,大不了让法院认定。

  阅卷——曙光再现

  案件终于移送法院了,我也终于可以复制、查看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案卷材料非常简单,几个被告人的口供如出一辙。具体说法是:被告刘X翰与被告李X飞商定偷电后,在2002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李X飞联系到被告李X强,商定由李X强负责实施偷电,工厂则按偷取电能价值的30%支付现金给李X强。其作案方式是由李X强与李X(在逃)带作案工具,打开电能计量装置的铅封,拨动电能计度器的数字,通过减少读数进行偷电。从2002年4月观察家10月,三被告多次通过上述方式偷电,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李X强从工厂领取了80000元与李X共同分赃。证人证实2002年10月31日,电力单位的抄表员抄表时发觉电表的读数比十天前的读数还要少,引起怀疑报案。很快的,我将证实我被告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的证据找了出来:《广电集团云浮供电分公司对安塘水泥厂窃电鉴定结论书》和《关于校对表的说明》,原来,供电局在为被告工厂安装了一个电表外,还另外安装了一个校对表,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就是根据两表之间的读数差异计算出来的,我心顿时一沉,看来被告是在劫难逃了,但经过详细一分析,发现较对表并不靠谱,被告开始经营水泥厂时,较对表与在工厂安装的电表读数并不一致,存在巨大的误差,更严重的是2002年10月31日被告被捕后,供电部门已经对水泥厂停电,但较对表与工厂的电表在11月份继续存在18.4万度用电的误差。我心里顿时一松,最少较对表是不正常的,看来要申请对较对表进行鉴定了。如果较对表是坏了,检察机关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况且,在阅卷中我还发现证人抄表员证实水泥厂只在10月份偷电,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无罪释放吧。但想到这个案子所牵涉部门是“电老虎”,要想翻盘绝对不现实。辩护的角度在哪里?在法庭上我该说些什么?我决定再次会见被告。为了慎重起见,我特意和另一位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以免今后被人找麻烦。在中国做律师,要考虑的细节问题太多太多了。

  见到被告,我单刀直入地

  问:根据我的阅卷发现,供电部门除了安装电表外还安装了一个校对表,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就是根据两表之间的读数差异计算出来的,现在我问你:你开始接手水泥厂时,有否和供电部门共同确认了校对表的起始读数?校对电表的底读数是多少?

  答:什么校对表?我根本就不知道有校对表的存在,供电部门也没有与我共同确认了校对表的起始读数。

  。。。。。。

  会见完被告后,我心里面一下子亮堂了起来:原来,供电部门另行安装的校对表是其单方面安装的,并且校对表的起始读数并未经我当事人确认,那么,公诉机关的证据《关于校对表的说明》本身就是非法的,校对表的起始读数并未经我当事人确认,又怎么能根据校对表与供电表之间的误差确定我的当事人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呢?撇开鉴定资质不说,《广电集团云浮供电分公司对安塘水泥厂窃电鉴定结论书》由于其前提条件《关于校对表的说明》本身就是非法的,《广电集团云浮供电分公司对安塘水泥厂窃电鉴定结论书》的结论必定是无效的。

  晚上,我精神振奋,辩护词写得异常顺畅。

  开庭审理—绝处逢生

  终于开庭了,在法庭上,我仔细询问了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校对电表的问题,向供电部门承认偷电时公安机关是否在场?是否知道供电部门另行安装了电表的校对表?校对表的底数有否与供电部门确认?等等。

  当我在法庭上把自己的辩护观点一一说来,第一个和第二个观点是关于自首和不应当区分主从犯,在公诉人意料之中,公诉人也表示同意辩护人的观点。当我说出第三个观点《广电集团云浮供电分公司对安塘水泥厂窃电鉴定结论书》和《关于校对表的说明》是非法证据,认定被告人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是证据不足的时候,我注意到,不仅仅是公诉人目瞪口呆,合议庭的法官也都认真倾听,旁听席上更是一阵骚动。几个被告人也是面面相觑。

  公诉人反驳说,《广电集团云浮供电分公司对安塘水泥厂窃电鉴定结论书》和《关于校对表的说明》是供电公司依职权作出的,程序也是合法的,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是完全正确的。

  我当即表示:1、供电部门本身就是受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鉴定结论由受害人的下属机构作出,但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其确实有资质进行鉴定;3、鉴定方法是采用校对表与供电表之间的误差来确定被告人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但本案中校对表的起始读数未经被告人确认,无法确认校对表的起始读数;4、校对表本身有误差存在。等等》。。。。。。

  应当说,其他辩护人的业务水平也是较高的,当我对该《广电集团云浮供电分公司对安塘水泥厂窃电鉴定结论书》和《关于校对表的说明》提出质疑,认为本案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盗窃电力的数量为7126502度,价值527004.68元时,众辩护人对该两份证据进行了狂轰烂炸了起来。。。。。。

  庭审结束以后,旁听的家属走到我面前,与我握手表示感谢,对我的观点表示认可。法官和公诉人也都面带微笑向我点头致意———我的辩护获得了成功。

  下午,来到法官办公室交书面辩护词。法官对我的辩护观点大加赞赏,尤其是关于被盗物品数量、价值的问题,法官表示我说的非常到位。确实这是一个问题,看看其他合议庭的法官怎么认识这个问题。如果大家都觉得有疑问的话,那么就只能按照最后一次数额来认定犯罪的金额了。法官对当事人的老婆说,你聘请的这个律师不简单!当事人的老婆顿时乐开了花。而我的心里,一下子也是豪情万丈!

  没有什么比得到别人承认更快乐了。作为一个律师,再怎么受罪吃苦,只要最后能获得一个正面积极的评价,真是其乐无穷。。。。。。

  最后,被告人刘X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刘X翰终于免去了牢狱之灾,重获人身自由,其重获自由之时,向本律师表示:以后决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要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诚实劳动发家致富,回馈社会。

  善哉!善哉!

  姚元荣

  二00三年十月于广州

咨询方式

姚元荣律师

138-0977-0989

160450883

在线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