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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人员的违法处罚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4-04-23 1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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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管理专利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触犯刑律的,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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