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州刑事律师网,希望可以帮助您!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咨询热线:138-0977-0989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资深刑辩律师,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开庭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暴力犯罪 > 暴力犯罪法律知识正文

校园暴力的特殊规定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6-17 11:35:11
分享到:

  摘要:这些年来,校园暴力在我国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龄年中所占比例成倍增长,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也给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校园暴力的特殊规定。

  一、校园暴力的特殊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我国立法者在法律层面作特殊规定。

  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①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②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咨询方式

姚元荣律师

138-0977-0989

160450883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