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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强奸协商后能不能撤案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8-19 1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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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强奸行为在社会上的影响已经不仅仅是单个受害公民的利益问题了,对于其他的社会成员也将产生危害的可能性,所以尽管加害人已经通过金钱上的赔偿与受害者进行了合意的协商也不能因此就直接撤销开始着手调查的刑事程序了,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报警强奸协商后能不能撤案?

  一、报警强奸协商后能不能撤案?

  如果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可以说明情况。对于强奸案而言,这是刑事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是否立案或撤案,不是由受害人决定的,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撤案。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2、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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