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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名有哪些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7-22 15: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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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们知道毒品对于我们大家是非常危害的,所以我们要更加了解清楚毒品的危害性,绝对不能轻易触碰毒品,不管是怎么样的毒品犯罪,我国都是给予严厉打击的,随着社会的进步,毒品的品种也是越来越多,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毒品罪名有哪些。

  一、毒品罪名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二、毒品犯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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