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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虚假出资案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2-25 2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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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经济犯罪虚假出资案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经济犯罪虚假出资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子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丈、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子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白勺。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子追诉。

  四、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子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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