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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中各参与人的方式
摘要:死刑在中国来说是最严重的惩罚,一死刑也分立即执行还有死刑缓期,立即执行死刑还有会存在死刑复核,在死刑复核的时候,被告人、辩护人、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参与的方式和程度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死刑复核中各参与人的方式。
“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决定了程序应具有参与性,即与裁判或诉讼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富有意义地参加到裁判决定的过程中来,所以,程序的参与主体是指能够启动程序或参与程序运作过程的个人或机构。死刑复核程序既然定位于审判程序,检辩双方都应有权参与,不过被告人、辩护人、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可以有所区分。
1.被告人有限参与
死刑复核程序对被告人来讲性命攸关,被告人毫无疑问应是程序主体,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提审被告人,但实践中贯彻得并不理想,法官往往委托地方法院法官去会见,而对最高法院法官则无此规定。
2.辩护律师必须参与
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以报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基本上是书面审理,律师无从介入,甚而,法院也排斥律师的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根据现在的形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律师的参与,而且这种参与还应当是有效的。
3.检察机关应当参与
关于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争论比较激烈。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第一,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公诉权的必然延伸;第二,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能够帮助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第三,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
4.被害人参与方式应灵活
有学者认为,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他很可能还有通过该程序获得财产及心理安抚的要求,而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利益进行追诉时,可能对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维护不够。因此,在被害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死刑案件的复核也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