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州刑事律师网,希望可以帮助您!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咨询热线:138-0977-0989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资深刑辩律师,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开庭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法律知识正文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是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2-18 21:33:11
分享到:

  摘要: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主要在于注射执行死刑是注射毒药的,当犯罪嫌疑人被注射以后,首先会让犯罪嫌疑人丧失意识,然后逐步的停止呼吸和心跳。枪决是可以瞬间的就让犯罪嫌疑人死亡,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是:

  1、注射死刑又称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钾溶液)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这主要是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枪决死刑就是指用枪击毙囚犯,执行死刑。

  二、中国执行死刑的方法有哪些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执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一种行刑方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执行方法,是1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方法。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执行死刑方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方法。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咨询方式

姚元荣律师

138-0977-0989

160450883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