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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11-08 09: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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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个常见罪名,大多数当事人在作案时其实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是“暂时借用”,肯定会尽快凑齐。但实际上这一行为,也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侵犯,即使之后能够尽快的归还,也是要受到相应的的处罚,最起码也是党内的处分,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挪用公款罪新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规定中可以知道,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如今要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另外,在犯罪情节上面就存在多种情况了,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等等。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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