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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有哪些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7-12-28 16: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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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虽说很少出现死刑,但是还是存在有的,那么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有哪些?死刑执行的变更条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停止执行死刑,二是暂停执行死刑,下面跟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详细了解一下。

  (一)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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