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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7-29 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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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事后抢劫顾名思义也就是一开始行为人并不具有抢劫的意图,但之后随着事态的发展而转变为了抢劫犯罪,自然此时就会按照抢劫罪来定罪处罚,那么在实际量刑的时候,处罚就会比较重,毕竟抢劫罪在我国算是重罪了,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

  一、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

  (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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