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州刑事律师网,希望可以帮助您!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咨询热线:138-0977-0989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资深刑辩律师,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开庭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毒品犯罪 > 毒品犯罪法律知识正文

处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08 16:43:53
分享到:

  摘要:毒品的危害相信大家都懂,有些人吸毒是因为别人的引诱、教唆、欺骗,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如果因为毒品犯罪被判过刑,但是又犯和毒品有关的相关罪名的话,我国法院会从重进行处罚。除了教唆他人吸毒以外,吸毒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处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一、处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依照《刑法》第353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吸毒的法律后果

  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法院判决。

咨询方式

姚元荣律师

138-0977-0989

160450883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