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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移送方式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02 12: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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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犯罪案件是要通过法院来审理的,跟一般诉讼程序一样,也要经过起诉、调查、辩论、判决这四个阶段,符合条件的要经济犯罪移送。起诉一般是原告起诉,调查一般是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证言证词等内容的调查,辩论就是双方发表意见答辩,最终由法官宣布判决,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经济犯罪移送方式。

  一、经济犯罪移送方式

  (一)、案件线索移送。

  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线索移送,是人民法院对民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线索,然后将相关线索移送。

  ①人民法院所移送的仅仅是线索或相关材料,

  ②移送的与民商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线索,

  ③移送的线索或材料的对象是公安、检察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自己,

  ④移送线索的目的是要查处相关经济犯罪。

  (二)、全案移送。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条是指民商案件在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该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经济纠纷,而且该事实涉及经济犯罪。

  (三)、通知移送。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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