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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的定罪量刑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11-25 08: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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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故意伤害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非法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那么在故意伤害犯罪的定罪量刑中需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构成本罪的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对象应当是他人的身体。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军人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的,构成战时自伤罪,毁坏尸体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2)实施了非法伤害行为。所谓伤害一般是指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损害他人正常生理机能或者肢体、器官变形不完整的行为。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因为实施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需要,经病人同意摘除器官或者截肢等行为等,都不构成犯罪。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本罪的,要求行为人应当具有对受害者的保护义务。

  (3)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应具备因果关系,通俗讲就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造成人身伤害结果的其他常见犯罪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行为人在实施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的同时,致人伤害的,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非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或者强迫、骗取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规定处罚。

  处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强奸过程中杀死或伤害被害者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拐卖儿童、妇女,又对被拐卖的儿童、妇女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及参考因素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等精神,构成伤害罪的,可以根据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的轻伤、重伤等程度确定量刑的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量刑,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是具体刑事案件审理中对犯罪人需要最先确定的刑点。比如在某个具体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致人重伤,人民法院首先确定他的刑期为4年,这就是基准刑,然后再考虑他是否有其他的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如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具备因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因被害人过错引发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犯罪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等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如果犯罪情节一般,被告人真诚悔罪,或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应考虑从宽处罚。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平时表现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伤人后有抢救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动机卑劣,或者犯罪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后果,或者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作案等情节恶劣的,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要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不应当只要有死亡结果就判处死刑,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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