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州刑事律师网,希望可以帮助您!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咨询热线:138-0977-0989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资深刑辩律师,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开庭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经济犯罪 > 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正文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不同点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1-27 15:26:04
分享到:

  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的金融诈犯罪,从犯罪构成上讲,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具有较多的共性,如: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采取欺骗的手段,且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等等,那么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不相同点是怎样的呢?跟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了解一下吧。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不相同点

  1、犯罪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集资诈骗罪的方式诈骗集资人的钱财;诈骗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要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并且还要以吸收资金的名义进行,被骗人交付的资金是通过集资来盈利,并没有其他意图;而诈骗罪客观上变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直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并且被骗人交付财务的目的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投资盈利,也可以是出借或消费。

  3、二者的包含关系不同。

  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含的法条属于特殊法条,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普通诈骗罪的行为人也可能一次行为诈骗多个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多次诈骗了众多受害人,但每次诈骗的却是特定个人或单位的钱款,即使受骗人数众多,也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咨询方式

姚元荣律师

138-0977-0989

160450883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