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广州刑事律师网,希望可以帮助您!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刑事咨询热线:138-0977-0989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资深刑辩律师,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开庭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经济犯罪 > 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正文

广东省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02 12:05:21
分享到:

  摘要:一般在我国只要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经济利益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而经济犯罪就是一种严重影响经济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失,将会受到严厉处罚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下面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广东省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

  一、广东省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21、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粤高法[2002]87号

  发布日期:2002-7-2

  执行日期:2002-7-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严格、准确执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院对办理走私、金融犯罪、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咨询方式

姚元荣律师

138-0977-0989

160450883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