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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犯罪构成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8-03 16: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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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走私核材料罪,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属于一种比较危险的走私行为,对我国的公共安全和人民安全都构成较大的威胁。我国的相应机关一旦查出这类案件,根据数量进行相应的判罚决定,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走私核材料罪犯罪构成。

  一、走私核材料罪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1)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核材料属于违禁品,国家禁止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质不同于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对外贸易管制,即慈止货物、物品进出口的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装、藏匿、冒充、欺骗或其他方式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本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法律并未要求本罪必须具有牟利或其他目的,所以不论以何种目的进行核材料的走私,都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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