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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线索采源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1-06 16: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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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滥用职权罪的一些线索的采源与及初查措施是怎么样的呢?需要具备怎么样的一个种类形态呢?那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广州刑事律师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线索来源

  滥用职权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告和检举。具体包括两类:(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控告和检举;(2)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控告和检举;

  2.各级人大、党委及政府部门交办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法院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4.自行发现和其他渠道:

  (1)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2)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3)诈骗、走私等犯罪案件的查处中暴露出来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以及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线索;

  (4)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现的线索,包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发现和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移送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通过上述渠道得到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以确定有无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审查时可围绕如下问题进行:(1)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是否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2)损失结果是否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所致;(3)行为人是否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初查或立案侦查。

  (二)初查措施

  受理案件线索后,经审查,需要进行初查的,即依法进行初查。

  初查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和方法,并可采取如下措施:

  1.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3.查询有关行为人身份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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