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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立案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1-06 16: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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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因滥用职权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不同形式滥用职权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在侦查时要注意选择突破口。因为侦查途径是查实滥用职权犯罪的切人点,既可以从现场勘查、调取物证书证、鉴定人手,也可以从认定损失后果和询问被害人、知情人等人手。下面就跟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了解一下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立案。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侦破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对立案工作往往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以人立案

  对有明确的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其特点是在制作的立案决定书中,不仅要有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而且还应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依此方式展开的侦查活动是以人查事。这种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较为普遍,对于及时查处滥用职权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以事立案

  对有滥用职权犯罪事实、而犯罪嫌疑人又暂时没有确定,但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其特点是暂时没有明确的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但有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并且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立案方式主要用于犯罪事实以危害后果方式体现出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如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造成公民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因暂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但又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以“严重后果”这一事实先立案,通过对危害后果的查证,分析判明该危害后果是否由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查清是否有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此方式展开的侦查活动是以事查人,查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活动即可转入以人查事的阶段。

  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是两种突破滥用职权犯罪的立案手段,至于如何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不管适用哪一种,只要通过立案,查清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就可突破滥用职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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