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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联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27 09: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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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家对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不关联应该是有一定的了解,其实在犯罪主体上面,对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也是不一样的,其中只要是一般主体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对于挪用公款罪来讲,法律中明确要求此时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行,下面就跟着小编详细了解一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联。

  一、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关联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3.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本案王某将骗取的公司资金,交给自己父亲和存入银行,足以说明他的主观目的是想该笔款占为己有,无归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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