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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6-24 2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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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法律中规定只能是自然人,并且还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意味着,要是行为人并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那么就无法认定构成此罪。实际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就跟着小编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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