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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标准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6-24 2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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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觉得玩忽职守是件小事,根本不当回事。可我们没想到的是玩忽职守造成的后果,有可能是很严重的。另一个层面来说,就触犯了法律。如果您已经因为玩忽职守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一定要坦白从宽,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标准。

  一、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标准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属于渎职罪的范畴。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玩忽职守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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