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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7-21 23: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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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刑讯逼供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也就是说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换言之,要是本身行为人并不具有这样的特殊身份,即使有暴力取证的行为,也是不可以认定为此罪的,下面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一、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如何对刑讯逼供罪量刑处罚

  由于刑讯逼供行为是多种多样的,造成的后果也是有轻有重,因此,法律对刑讯逼供的量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看看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具体是如何量刑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刑讯逼供行为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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