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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要点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6-27 16: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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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玩忽职守罪在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这个词,也经常有人会因为这个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对玩忽职守罪的不同理解,常常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分歧与争议,给该罪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要点。

  一、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要点

  由于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往往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等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因此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需注意与一般工作中的失误的界定。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一)主观形态和客观行为不同。

  玩忽职守行为主观过失具有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结果,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因徇私舞弊而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主观过失属于一般认识错误,客观上不存在渎职行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二)造成危害结果的主要因素不同。

  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二者引发危害结果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自身主观上的因素,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种种渎职表现。但工作失误行为人主观上虽有一定过错,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介入,或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或无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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