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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罪名都有哪些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1-17 15: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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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实施了与毒品相关的行为之后,其中部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更多的则会被认定为毒品犯罪。我国《刑法》中对毒品方面的犯罪作出了相应的罪名规定,那究竟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跟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都有哪些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 包庇毒 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350条);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 非法提供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二、毒品犯罪如何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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