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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08 16: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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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

  一、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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