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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辩护问题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08 16: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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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辩护上,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辩护问题。

  一、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辩护问题

  1、首先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

  一般来说,要考虑如下因素:

  (1)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

  (2)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

  (4)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要正确认定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

  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

  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

  3、要正确了解主犯和从犯的量刑。

  (1)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

  比如,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

  (2)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

  (3)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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