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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辩护问题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08 17: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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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毒品辩护案件中,对于具体问题,具体个案,我们还是需要具体分析的,所以,在掌握上述贩毒罪辩护要点后对于个案的研究,应当还是与当事人会见,了解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后,才能够合理的制定方案,客观的收集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辩护问题。

  一、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辩护问题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

  在实践中,律师如果接受委托为这些特定人员进行辩护,应该多和办案单位沟通,依法辩护,根据最高法的精神,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对于因特殊情况可依法不予羁押的,要向办案单位积极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判刑之后,可以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二、制造毒品罪的辩护

  在毒品制造案件中,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因此,法律上也规定了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这些均是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点。

  在制造毒品罪的辩护中,特别要留意制造毒品罪的未遂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另外,还需将制造毒品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区别。例如,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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