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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停止执行死刑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3-25 1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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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的生命都是非常可贵的,可是有些人因为做了些严重伤害到国家,人民的事情被判了死刑,对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彻底调查清楚,由于又有同案罪犯被抓捕或被改变刑罚使得犯罪人量刑可能出现变化、以及犯罪人的立功表现足以减轻其刑罚或犯罪人出现怀有身孕的情况等,都需要暂停执行死刑,上报最高法重新审查,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有哪些情形可以停止执行死刑。

  一、有哪些情形可以停止执行死刑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百二十一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的调查结果和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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