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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不用另行组成和合议庭的原因
摘要: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法的规定都是一样的,都是“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这个应当的用词,说明没有例外发生,下面就跟着小编解一下死刑立即执行不用另行组成和合议庭的原因。
一、死刑立即执行不用另行组成和合议庭的原因
因如果要问有什么原因可以导致原审法院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应该是没有原因可以让死刑立即执行不用另行组成和合议庭
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含义,不仅仅是法官,原来案件中书记员、陪审员等,也要一并更换。
唯一的例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上述规定中提到的二种例外情况,即如果是因为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以由原合议继续重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然后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后,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