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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15 2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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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家都知道生命只有一次,都提倡珍爱生命,人死了就不会有重生,正因为生命的可贵性,所以在中国是不提倡判死刑的,但是还是存在死刑这种刑法的,死刑是最严重的惩罚了,那么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呢?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吧。

  一、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

  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根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

  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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