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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
摘要:死刑又称为极刑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而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语境中,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有其法理依据和现实基础,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
一、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
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语境中,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有其法理依据和现实基础。
1、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契合"审检分立"的精神
考察检察官的渊源史,其产生的重要作用之一是终结纠问制度的流弊。在纠问制度下,法官包办了所有检举、追诉及审判事宜,法官一人担任原告和审判者的双重角色,被害人为证人,犯罪嫌疑人则沦为审查之客体。
3、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不会损害"审判独立"的原则
反对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有违"审判独立"的原则。
4、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是其履行"客观性义务"的体现
客观性义务也称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应摒弃个人想法探求事实的原貌,尽力追求实质真实,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也要兼顾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通过客观公正地评价案件事实追求法律的公正实施。
5、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是贯彻人权保障的需要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于2004年明确载入宪法,并于2012年写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