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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刑罚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1-06 16: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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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在哪里?下面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法条竞合: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情形,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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