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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刑罚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1-06 16: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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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罪的行为主体是什么?下面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属于消极的身份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即使没有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内容: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只能认定为一罪)。

  不符合行医特征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2)卖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诈骗、盗窃、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等罪。

  (3)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3、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不要求营利的目的(职业犯)。但非法行医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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