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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概念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4-08 17: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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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达到一定数量的话,国家都会进行立案追究。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远离和一切毒品有关的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是大家应该做到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概念。

  一、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概念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 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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