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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死刑执行怎么变更

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广州律师时间:2018-07-14 18: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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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于罪犯来说,一旦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需要承担法律的处罚。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判死刑的罪犯应该如何来进行更改判罚,这也是实际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刑事案件中对于罪犯是很重要的判罚,法律上也是需要谨慎处理,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刑事案件中死刑执行怎么变更。

  一、刑事案件中死刑执行怎么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一)停止执行死刑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999年1月29发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2号)规定,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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